微信买卖可能被判刑|不要让无知毁了你

我卖的是我的微信、我的支付宝、我的银行卡,为什么我就犯罪了呢?

2019年6月27日,郭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某手机城通过微信以280元每个的价格出售了3个绑定了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的实名微信账号给李某。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0月14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人也很有可能落入犯罪陷阱,我们来一起学习这个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9个法律要点:

 1、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场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来转移资金,因此催生出银行卡买卖的黑色产业。仅仅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银行卡,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和赌场运营的人员可能被认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例如(2020)湘0522刑初244号)。

 2、这个罪名只提到了“信用卡”,但在司法实践中,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储蓄卡也可能构成犯罪,而信用卡相关的案件却比较稀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绑定有银行卡的微信号也可能构成此罪((2020)湘1302刑初627号)。

 3、涉案的银行卡一般成套出售,每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U盾、办理银行卡时预留手机卡、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U盾密码等信息,因为有了这些信息和设备,即使非本人也可以进行大额转账。

 4、一套银行卡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元及几千元不等,可能被转手多次,逐层加价。一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但因为涉案人员通常只能从亲友和老乡手上骗取到银行卡,所以一般案件的涉案的银行卡套数并不多,涉案人员的获利金额也鲜有超过10万元的,但此罪的入刑标准较低,收买、非法提供一套银行卡亦有判处五个月拘役的案例((2020)湘1302刑初550号)。

5、和其他案件相比,特殊的相关证据主要有:手机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6、和其他案件相比,特殊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应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功案例:(2019)豫16刑终696号);只是租用他人的信用卡,租用不被刑法所禁止,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些银行卡不成套。

 7、量刑抽样:

获利 涉案银行卡套数 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认罚 检察院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
20000 12 2年+罚金 2年+6000元罚金
7000 7 3年4个月以下+罚金 2年+20000元罚金
8000 8 1年10个月至2年+罚金 1年10个月+25000元罚金
2450 5 1年2个月+罚金 1年2个月+20000元罚金
2000 4 1年6个月+罚金 1年6个月+15000元罚金
36000 17 3年+罚金 3年+30000元罚金

 8、《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9、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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